【发稿时间 :2022-10-17 阅读次数:】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4日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推进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进行认定。
交易中心具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记录工作。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分值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量化评价指标。
(一)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3分:
1.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3.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4.在市场主体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5.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项目响应方;
(二)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
1.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2.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按照法定时限的;
3.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5.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6.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控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7.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交易进行的;
8.不按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
9.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进行的;
1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分:
1.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后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的;
2.因主观原因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3.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4.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5.违反《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
6.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量化评价指标。
(一)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3分:
1.超越委托协议(合同)范围从事代理服务事项,影响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2.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交易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条款的;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故意进场交易的;
4.擅自修改经项目发起方确认的交易文件的;
5.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的;
6.擅自改变专家委员会评标结果的;
7.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8.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质疑投诉的;
(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
1.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2.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流程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4.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分:
1.未认真履行对项目发起方应尽到的提醒义务,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2.违反《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
3.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分值量化评价指标。
(一)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3分:
1.在市场主体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以各种手段阻止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3.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的
4.私下接触、授意评标评审专家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保证金MAC地址或IP地址相同等串通投标行为的;
(二)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
1.恶意、虚假质疑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2.虚构事实,对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约及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
7.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项目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2.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
4.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指标。
(一)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3分:
1.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2.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3.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严重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4.向项目发起方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5.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6.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的或者未进行独立评标在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结果上直接签字的;
7.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
1.评标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2.不遵守评标区域评标管理制度,在评标过程中随意走动、交头接耳的;
3.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4.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6.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7.故意压缩或者拖延评标时间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分:
⒈确认参加评标却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
2.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4.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移动存储设备等);
5.评标结束前,评同一项目的专家2人以上同时离开评标室;
6.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7.违反《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会同交易中心进行认定并扣减相应信用分值,交易中心做好记录。如市场主体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扣分的记录、归档及公告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记录的扣减信用分的行为,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市场主体名称、所在项目名称、所减分值类型、减分拟生效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计入信用评价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分值低于10分的当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告,并通报至本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信用评价分值与公告期限对应关系为:减1分公告期限为3个月,减2分公告期限为6个月,减3分公告期限为9个月。公告期限届满所减信用分值自动恢复。
第四章 信用扣分的救济渠道
第十四条 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认为信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应当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实施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项目发起方选择,条款应包括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
第十八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结果分值为10分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的激励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整改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